释义 |
法律分析: 义务兵就是军人。军人包括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离开部队的退役军人。军人中有被部队授军衔的军人和不授军衔文职军人。不授军衔的军人多是从事文艺、医务、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军人为国防事业和国家的安全付出巨大牺牲,作出特殊贡献。是值得尊敬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