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房屋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 一、租房承租人能够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吗 1、承租人不能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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