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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越级访,越级访应受到什么处分
释义
    越级上访是指信访人越过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层机关,到更高机关走访的一种行为。
    越级上访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不仅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接待受理,还可能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被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对于越级信访者,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予以劝阻和批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信访将不予受理: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十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条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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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0:4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