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偿权纠纷的主要表现是哪些 |
释义 | 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一、担保人还款后追偿方式有哪些 担保人还款后追偿如下: 1、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人之所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因为根据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先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是担保人自己的债务;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上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担保人有权在其责任限度内向债务人追偿;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对主债权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一般诉讼时效3年。 二、破产重组债务应该怎样处理 破产重组债务处理: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均计算到期,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分配,也可以不参与破产分配。具体如下: 1、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的,未清偿的债权可以向担保人追偿;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要求; 2、债务提前到期的,担保债务也可以提前到期。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的,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都应当申报破产债权; 3、债务未到期的,应当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4、债务到期的,债权如连带担保债权,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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