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监理无权发罚款单。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在施工程的施工单位下罚款单。只是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施工安全质量问题的目的是消除隐患,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监理通知单、停工令等责令整改,施工单位不落实的话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只是经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授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不是政府行为。更不是行政监督单位。因此不具备经济处罚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