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二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人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二)三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项要件。包括: 1、须受让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三)四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四项要件。包括: 1、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4、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四)五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五项要件。包括: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 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须给付对价。 笔者基本赞同五要件说,认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 所谓无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票据权利亦无处分权;二为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第一中情形比较常见,但法律对此无处分权人,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间接前手则不问。第二种情形为让与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归纳为“前手无票据处分权”。 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 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仅指背书而言,未以背书取得票据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例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破产清偿、普通债权转让等方法取得票据,即使取得者为善意,亦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此时取得者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取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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