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后果 |
释义 | 法律分析: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强制辞职。因公辞职就是辞职,因为新旧职位之间存在法律冲突。有人因为官方原因辞职,也有人因为个人原因辞职,但这通常被称为“自愿辞职”,主要是因为个人原因。强制辞职,是指任免机关认为干部不再适合现任职务,并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领导层自愿辞职和对罪责进行自我调查的一种形式,但如果被要求引咎辞职不同意的,也可以要求其辞职。其中,强制辞职是被动地接受组织处理。 法律依据: 《辞职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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