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保险和自由职业保险该如何选择 |
释义 | 律师解析: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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