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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否要重新组建
释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正式被并入海关。
    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口岸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实现了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制服、统一佩戴关衔。
    跟之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的业务相比,“新海关”的业务将发生哪些变化?
    在旅客检验监管方面,旅客进出境原有的8个环节,将优化为5个环节:
    1、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
    2、在运输工具登临检查方面,将原有的关检3个环节,整合为检疫处置、登临检查2个环节;
    在邮件监管方面,将原有的关检17个监管环节,优化为邮袋消毒并放射性检查、查验、分流处理等6个环节;
    3、在快件监管方面,将原有的关检9项监管环节,优化为申报、动植物检疫、查验、放行4个环节。
    优化整合后,原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对外办公时,是在同一个行政大厅的不同窗口,以后,将整合为一个对外窗口。
    从两个机关的合并可以看出,优化职能、减少作业环节和手续,降低通关成本,提升通关效率是关键、是目的。对此,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表示,“新海关”将在通关环节上做减法,优化营商环境,为扩大开放作贡献;在监管效能上做加法,攥紧拳头,重拳打击洋垃圾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门安全。
    法律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于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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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