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承包权 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流转。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 土地经营权 ,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优先权。 法律客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