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机制 |
释义 |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办法是:根据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的申请而鉴定。技术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依据《条例》,制定并发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流程: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先写申请书,然后上交给当地的卫生局,卫生局就会帮你办理手续;第二步,到医学会正式申请医疗事故的鉴定,然后要先把鉴定的费用给交了。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问题,建议去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员。建议医疗事故办理需要按照其流程,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辅助办理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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