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使是劳动者原工作岗位撤销,单位也不能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劳动者应该遵守。如果是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待遇,或是“总监调前台”这种与原工作无安全无关甚至,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