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互碰自赔和交强险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什么是交强险互碰自赔所谓“互碰自赔”,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目前,“互碰自赔”机制限定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之内。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 2、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3、经交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现场报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简言之,就是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只有不超过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了。对于2000元的赔付上限,这是根据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来确定的。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需要有责方通过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由本人承担赔款。而商业险采用的是“以责论处”赔偿方式,与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不同,不能无论责任大小都“自赔”。 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的处理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的处理程序: (一)、接报案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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