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违法情形:逾期时间在30日以内的,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纳数额30%以内的。处罚标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