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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购产品质量问题商家拒绝退一赔三?
释义
    网购产品质量问题,可协商赔偿,不成可举报市场监督部门,一般赔偿3倍损失,个别可达10倍。不符合质量要求,可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购物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网络平台要求赔偿。网络平台需提供真实信息,履行承诺,赔偿后可向销售者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
    法律分析
    当事人网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和对方协商要求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于产品问题的一般都是赔偿3倍的损失,个别的可能达到10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拓展延伸
    商家拒绝退一赔三,消费者维权如何应对?
    当商家拒绝退一赔三时,消费者可以采取多种维权方式。首先,消费者可以咨询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其次,可以与商家进行沟通,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并要求商家解决问题。如果商家仍然拒绝,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寻求法律援助或提起消费者投诉。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平台或在线投诉平台公开曝光事件,引起公众关注,增加维权的压力。最后,如果有必要,消费者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通信记录等,以便为自己的权益提供支持。
    结语
    消费者在网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首先与商家协商要求赔偿。如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如合法权益受损,可要求销售者或服务者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时,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提供者赔偿。消费者还可采取多种维权方式,包括咨询法律法规、与商家沟通、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帮助、公开曝光事件,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应保留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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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