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人需要度责任的情况 |
释义 |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 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 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 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 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一、交通事故行人的责任都有哪些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前,个别地方曾出台过机动车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违章行人不必承担责任的地方法规,忽视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一方利益的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其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理念受到人们的肯定,同时又产生了一些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的误解,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简单地理解为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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