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债的变更主要有什么情况
释义
    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
    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
    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
    2、标的数量的变化;
    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
    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
    5、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
    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2、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
    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13: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