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影响 |
释义 | 文章主要介绍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为公共利益、城市规划改建、停止使用、核准报废、违规使用土地、未申请续期等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法律分析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和程序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在以下情形下被收回:1.未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2.超过土地使用期限而未续期或延期;3.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或规划要求;5.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一般包括收回通知、听证程序、决定书的发出等环节。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异,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能在多种情况下被收回,例如为公共设施建设、城市规划调整、停止使用土地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确定,一般包括收回通知、听证程序和决定书的发出等环节。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异,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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