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公司法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以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