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特别提醒:以下的格式条款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