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款人丧失意识,是否为无民事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存款人遭遇特殊情况导致昏迷,如成“植物人”、重度昏迷等,存折丢失,亲属需要支取其名下存款时,这就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是存款人的行为能力问题。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当存款人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时,其可界定为无行为能力人,不再具有以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是说不能自己履行储蓄合同。在此情况下,需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然而,指定法定代理人需要经过法院判决等相关程序。同时,法律也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法定代理人不得处理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很难利用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准确界定,这是法律的难点之一。 其次是代理支取存款的问题。当存款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只能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义务,不能适用代理法律关系。即使能够按照代理法律关系行使,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所以,即使存款人成为“植物人”等特殊情况,也不得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这是法律难点之二。 再者,是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银行对存款人自身出现的特殊情况很难准确查清,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存款冒领案,冒领方法通常是先冒名挂失,后冒名领取新存单并且提前支取存款。如果不是本人来办理补领新存单出现冒领案件,法院往往以银行违反前上述人民银行规定为依据,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这也是银行实践中常遇到的法律难点之三。 因此,处于上述法律难点问题的考虑,也就不难理解银行为何拒绝亲属代理办理新存单并支取存款了。当然,存款人及亲属很难理解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就会过多指责银行不近人情。在此情况下,如何平衡存款人和银行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此事,则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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