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军产房部队会收回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 第八条 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军产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院受理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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