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主张对象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1)转包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