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小区内可以经营,但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即如果承租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故也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