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劳动者所获得的绩效奖金及相应的业务实际情况,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取得绩效奖金的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货款已收回才支付的,该约定认定为应认定为有效,同时对于约定条件成就荣受贿货款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如果劳动者已经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绩效奖金制度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关于绩效奖金的约定,且已举出初步证据并证明有关业务实际情况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的证据,则需要由用人单位就实际业务情况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