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 (8)不得伪造。 法律客观: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