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略合作协议和合作协议的区别 |
释义 | 战略合作是出于长期共赢考虑,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实现深度的合作。首先要考虑怎么建立双方共同利益,包括长短期的,所谓战略,就是要从整体出发,考虑相互之间的利益,使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合作协议,只是一个简单的在部分区域合作的协定。合作还是以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为主,但不一定是整体的利益最大化。 一、企业投资战略目标 企业投资战略的目标是企业总体经营战略的具体化,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企业投资战略目标可以用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来表示,以期减少决策的风险和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进步之处主要在于: 1、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强调保证企业“财务总额(涵盖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尽可能大,从而使所有者、管理者、员工利益得到统一; 2、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将资源分配到边际生产率最高的领域,保证企业的行为和社会利益相一致; 3、价值最大化考虑投资收益是区分不同时期的报酬,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4、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指导下,不仅要关注投资问题,还要关心筹资和股利政策。这样才能保持合理的财务结构,减少财务风险,同时兼顾所有者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增强股票在市场上的吸引力。 企业价值最大化还要注意收益目标(通过投资取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安全目标(在追求收益的同时必须考虑风险的存在)、前景目标(投资的长期效果必须与企业的前景规划相结合,为完成企业总体战略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业专业合作社应该是属于较为特别的法人组织,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是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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