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维修基金不可以取出来。 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如下: 1、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_、多层50元/_(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房屋维修基金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乘比例乘面积。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