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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是什么
释义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什么区别
    虽然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且往往在现实中竞业限制纠纷与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联系在一起,但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
    1、侵犯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并非一定共同存在密不可分的,虽然竞业限制违约行为往往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相竞合,但单纯的竞业限制违约行为也是存在的。
    2、保守商业秘密所限制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为,违反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而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是从事某种职业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
    3、竞业限制一般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违约责任,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则可以不必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密条款,一旦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了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就可以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4、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一个必然的联系在于,约定竞业限制必须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在劳动过程中接触或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不一定实施侵犯商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但一定会给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泄露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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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3: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