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职工医保制度建立20多年来,个人账户风险自担、自我保障门诊费用的方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保障群众健康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三个不适应"。 国家医保局表示,此前我国职工医保制度不适应日益慢性病化的疾病谱。眼下,全国居民因慢性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比例超过85%,需要通过门诊早诊早治、健康管理。 另一个不适应表现在医疗技术进步上,之前群众需要住院才能享受的诊疗服务,已越来越多地转变为门诊项目。2001年至2021年,全国门急诊人次数增长了三倍多。此外,2001年至2021年,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快速增至2亿多,占总人口的比重攀升至14.2%。老龄化发展趋势,也与此前职工医保制度不适应。基于上述原因,群众要求报销普通门诊费用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医保改革于2021年4月正式启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