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几个因素 |
释义 | 我国较早出现有关行政自由裁量的定义,或许是王*灿教授主编的《行政法概要》,书中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定义是:“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作为我们探讨当前行政自由裁量的基础,它反映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历时性发展。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裁量就是为法官和行政人员所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或者必要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如果没有标明滥用裁量权,这种行为或者不行为就不能被推翻。在学理上,多数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即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拥有的,可以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合理意志和判断,做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影响的一种行政权力。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层面天然缺失。行政自由裁量理论出发点是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享受自由裁量权,原因在于代表广泛民意的立法机关是无法预料到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无法预料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另一方面,法律是社会实践活动的集中表现或者提炼,落后于社会实践,立法机关更不可能预先设定适当的可供行政机关作为其执法依据的法律规范。故只好赋予行政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积累的行政经验和专业知识储备,结合当前或者一定时期内的行政政策目标作为行政行为恰当与否的衡量基准,以此作出合法合理的自由裁决,如此达到实现个案正义之行政目的。 (二)行政权自身性质使然。行政职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目的在于引导社会妥当的运行,所及的范围囊括经济、法制、治安、教育、体育等众多方面。行政权被定义为服务型的权力,面对众多的管理对象,如果事事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将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而这与行政权追求的效率优先的价值目标相违。基于两点,法律赋予了行政自由裁量权,以更好的服务社会和实现效能。 (三)市场经济下的规制趋渐完善与成熟,产生了一些列配套的市场规制法。然而,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瞬间变化万千,它也有失灵的时候。在市场不能挽救社会经济之时,政府干预适时而生,并且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力度和广度不断加强,行政自由裁量亦随之扩大。 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土壤,从消极的角度而言,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和市场的灵活多变性导致的,正如上述;从积极的角度而言,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具有实现个案正义的能力。因此,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是规则与任意裁量之间的平衡点,它之所以存在,是法治允许自由裁量弥补自身的不足,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法律元素。法治并不要求消灭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应当控制它的行使。[ ②]我们可以从外部与内部两个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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