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合同可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嘛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章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章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二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是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四是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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