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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还欠款4000元”是“han”还是“hai”读法不同引纠纷
释义
    “还欠款4000元”是“han”还是“hai”读法不同引纠纷作者:郝传玺綦宗霞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12月3日讯(实习记者郝传玺通讯员綦宗霞)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欠款纠纷,纠纷源于双方就欠条中所列“还欠款4000元”的“还”是“han”还是“hai”各执一词。
    原告徐某诉称,2008年8月初,闫某到他的经营处购买木材,双方约定由他提供木材等建筑材料,闫某收到材料后及时付款。但是闫某并未及时付款,只是在2008年8月28日向其出具欠条一张为据,证明拖欠材料款3.3万元。之后经多次催要,闫某在2008年9月和2009年5月给付货款计1.6万元,尚欠货款1.7万元未付。因此,他告上法院,索要该笔欠款及利息1040.4元。
    对此,闫某认可徐某所述买卖及欠款事实的存在,但辩称其在2008年10月5日、12月4日及2009年2月5日分三次共计归还欠款2.9万元,只余4000元未还。
    庭审中徐某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上面用蓝笔书写“欠条,人民币板材款叁万叁千元整。闫某某,08.8.28号。”,用黑笔书写“2008年9月28日还12000.00元;如有争议在昌平法院;2009.5.13还欠款4000元,张某某。”
    闫某认可蓝笔字迹为其所写,对其妻张某某所写字迹也予以认可,但对其它内容不予认可。他还提出“2009.5.13还欠款4000元”,是说明他尚欠徐某4000元未付,而不是徐某所称归还了他4000元。“2008年9月28日还12000.00元”是徐某自己添加的,为的是证明下一句“还欠款”是han而不是hai。闫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债务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起诉保证人
    张某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及利息计算、违约金等。对此,被告作为担保人保证,如张某届时不能如期归还借款,一切责任由其负责,并愿代替归还借款。然而,该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即向被告催讨,被告归还了其中1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保证人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及按每天5200元计算的违约金。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辩称,自己对张某的借款作担保是事实,但根据法律规定,已过了6个月的担保期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该债务应由张某负责归还。
    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主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06年8月21日,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未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可免除其保证责任。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认为借款担保已过时效,判决原告丁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及违约金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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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