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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标准书
释义
    依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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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5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