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产假是指劳动妇女分娩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至分娩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长达4个月,女职工可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要领取生育津贴,首先要满足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以及按照规定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等规定项目程序。当满足领取条件后,带着本人居民身份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工作单位所开的《职工生育证明》等证件去所居住街道的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还需要持有《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