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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自打井获取地下水定什么罪
释义
    非法采矿罪。各地处理私自打井,对用于商业洗浴或者浇地的用途,基本上都是认定为违法,有的地面出现裂痕的直接由工作人员现场封填了,有的责令其自行回填并验收,但是还没有看到以非法采矿罪刑拘违法者的,因为这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是刑事犯罪行为。
    钻井必须得到有关机构或国家的批准,如果私自打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的。
    私自打井违反了我国水法的规定,需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因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排程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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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