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即一体化存续),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 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