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未经委托人允许不能变更委托人定的价格。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自行补齐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