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肉狗屠宰检疫标准一般为待宰肉狗临床检查健康;同步检疫合格;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客观: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