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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么
释义
    特别自首 有以下两个成立条件: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客观要件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 根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
    (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实施特定罪行:只有实施了现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的犯罪,才存在构成特殊自首的可能性,这是成立特殊自站的前提条件。从法律规定上看,“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应当指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属于一般自首,并非涉及揭发检举他人的立功行为。当然,行贿的自首必然涉及对受贿人的揭发,这实际上是自首与立功的竞合。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比一般自首更为宽大的处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贿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此前提下,所属他人已构成犯罪的受贿行为,应当属于单纯的立功,而不存在自首的情形。
    法律依据:
    《 刑法 》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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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