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①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③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④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最低诉讼标的人民法院有规定吗 法律没有规定标的额的最低限,实际上,很多诉讼是没有标的额,比如侵犯相邻权、隐私权、名誉权的案子,当事人只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