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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约定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构成犯罪
释义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作为技术信息,只要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就属于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明知他人向其披露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然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应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在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均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可以权利人已经销出同一软件的销售价格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军、孙*斌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案号:(2001)徐刑初字第275号
    二审案号:(2001)沪一中刑终字第703号
    一、基本案情
    1999年3月,新加坡商人投资筹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延丰实业有限公司为其招聘电脑技术人员并组织开发软件项目。被告人孙*斌、项-军先后被招入**公司工作。同年8月,**公司成立,项、孙随之成为**公司的雇员,任软件工程师。在聘用合同中,两人均与**公司签有“不得将公司的技术用于被聘方或告知第三方”的保密条款。公司安排项-军、孙*斌组成制作小组开发电子邮件系统软件?旧版?。
    2000年4月,项-军在被公司派往马来西亚ARL家庭通讯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RL公司?进行门户网站建设。在此期间,ARL公司曾以高薪邀请项加盟该公司。项-军为之心动,并暗中接受对方邀请做技术顾问,但其与**公司依旧保持合同聘用关系。后因两家公司合作关系破裂,项-军被**公司招回国内。由于妻子在新加坡工作,为能夫妻团聚,项-军提出到新加坡的**公司总部工作的要求,但遭公司拒绝。项遂心怀不满,决定离开**公司,并积极拉拢孙*斌一起加盟ARL公司。孙表示同意。
    2000年11月初,项-军提议并与孙*斌预谋,由孙将**公司开发的加密电子邮件系统-Webmail软件?新版?提供给项,再由项交给ARL公司,藉此向该公司推荐孙。之后,项趁前往新加坡探亲之机,转道马来西亚,来到ARL公司。同月6日,孙*斌按约定,利用**公司邮件服务器上自己的电子信箱xsun@Nyber.com通过新浪网将该软件的源代码发送到项-军的电子信箱topgun9433@sina.com.cn中,在马来西亚的项-军用其自带的手提电脑将该软件源代码下载后,即安装到ARL公司服务器上并进行了软件的功能演示。ARL公司奖给项-军、孙*斌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东芝”牌PS2800-ELCL3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不久,**公司发觉项、孙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遂向警方报案。警方立案后,采用技侦手段破获此案。项-军回国后,即被捉拿归案。公安机关收缴了项带回的两台“东芝”牌手提电脑,并从另一台手提电脑中发现Webmail软件的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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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