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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街道办事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释义
    一、公章的使用要求
    1、凡办事处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办事处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办事处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办事处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办事处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二、公章的保管
    1、本单位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三、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办事处书记、主任签批。
    3、办事处各口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口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街道办事处上级归哪管
    街道办事处是区级政府的派出组织,直接归区政府管。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街办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与乡和镇同属乡级行政区。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属于公务员吗
    街道办事处确实有公务员,但并不意味着街道办事处是公务员专属岗位。事实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机关单位一样,都属于一级政府单位,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为派出机关和派驻机关的性质相同,所以也可以把街道办事处理解为行政机关。因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带有服务性质,所以也有不少事业单位人员在街道办事处工作。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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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