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具备交税义务的人是不用交税的,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国家统一发给的补贴、津贴;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保险赔款;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等;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