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2023年1月1日起非标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 2、对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对生产、销售不符国家标准“超标车”的,处1-3倍货值罚款。 3、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4、严格履行《绍兴市电动车注册登记点管理考核办法》《绍兴市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回收代办点诚信经营承诺书》,违者一律取消上牌点或淘汰置换点资格。 5、严格执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违者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限制投放。 6、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集中严管整治,严格执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内容,依法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电动车自行车非法加装车篷的,一律依法现场拆除;驾驶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加重赔偿责任。 7、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隐患专项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对电动自行车上梯入户的,采用技防手段予以杜绝。 什么是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为悬挂黄底黑字防盗备案号牌(kF+5位数字)或白底红字(丽水F+5位数字)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法律依据: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