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房产纠纷主要涉及承租公房的分割问题、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和婚前购得的房产应视为个人财产,但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除非能证实资金来源。 法律分析 离婚时的房产纠纷情况如下: 1、涉及承租公房的分割问题。承租公房人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离婚时,对方可以要求分割房产使用权。 2、父母出资购房,房屋归属问题。父母资助所购买的房屋,父母在双方结婚后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则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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