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物拍卖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及法律经验,拍卖中有如下环节及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而这些问题也应当在设计“协议拍卖”法律条款时被重点关注: 1、关于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包括拍卖费用的承担)。 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2、关于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及评估费用的承担)的约定。 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 3、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4、关于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 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5、关于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 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6、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周期、拍卖成功后债务人的附随义务等问题。 综合上面所说的,抵押物就是抵押的动产和不动产,只要抵押人没有按规定及时的还款,那么对于抵押权人是有权处置此抵押物,从而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拍卖,从而由拍卖所获得的钱偿还这笔债务,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这样才不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一、被执行的房子拍卖不出去怎么办 在拍卖前,会查封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了。 1、第1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公告) ⑴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但不能够低于评估价或者是市价的百分之五。 ⑵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的五日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要到场。 ⑶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的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2、第2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日起的七日内发出变卖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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