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独约定试用期的风险 |
释义 | 单独约定试用期的风险:1.试用期是可选择的,如果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相当于订立了一份没有试用期的合同。2.由于没有试用期,企业不能行使试用期特有的解除权,很可能导致企业留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或者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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