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质押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 (1)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是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2)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手续。 (3)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2、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合同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质押原因, B、申请质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 C、质押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有效期, D、质押商标的权属状况, E、质押的价值, F、质押的期限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1份); (4)质押商标所有权证明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包括续展、变更、转让情况): (5)代理人权限委托书; (6)商标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3、申请登记的时间要求和审查期限: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4、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如:出质人不是商标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的;没有缴纳登记费等),商标局不予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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