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微信截图能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依托电子设备为载体储存的,是即时通信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这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均无任何争议。但微信截图作为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易伪造的属性,如果在收集、提取等的取证程序中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所获得的电子证据就存在瑕疵,法院可能会不予以采用。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